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27號
PTDV,113,司促,227,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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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郭永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727元,及自民國98年5月5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郭永南於民國94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
,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
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相對人
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
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
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
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7727元整,及自民國98
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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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