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簡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933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簡郁芳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