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哲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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