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98號
PTDV,112,訴,498,2024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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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慧珍


林禮士


劉黃麗雪
法定代理人 劉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2,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923元,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
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
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理
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
各1份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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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楓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