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2號
PTDV,112,訴,292,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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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林振騰

被 告 林廖翠玉林翌輔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林廖翠玉為被告林翌輔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已死亡之人在 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在訴訟法上無訴訟能力,惟如係於宣 示裁判後死亡者,其判決仍生法律上之效力,然其判決正本 對死亡者顯已無從為合法之送達,判決正本既無從為送達, 上訴期間即無從起算,其判決應在未確定之狀態,仍應於依 法承受訴訟後,對承受訴訟之人為合法送達,再行起算上訴 期間,視該判決是否有合法上訴而決定其已否確定。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翌輔於宣示判決後、送達前民國112年12 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廖翠玉,有林翌輔個人戶籍資料 、林廖翠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由林廖 翠玉為被告林翌輔承受訴訟並於合法送達判決後,再行起算 上訴期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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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