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4號
PTDV,112,補,634,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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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藍誼婷


王正安


辜旭郎


被 告 林添富
洪育婷
洪健峰
蘇光
蘇神養

蘇順從

蘇湘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
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應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之,而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5萬2,368元【計算式:(709.02+682.5)×2700×1/
3=0000000】,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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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