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12年度,2號
PTDV,112,消債核,2,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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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瑞興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藍梓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藍梓民間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 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



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 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 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 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 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藍梓民因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 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屏東縣佳冬鄉 農會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相對人與全體債權人 已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 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 、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文件為證,堪信 屬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2年12月4日協商成立 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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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