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鄭秋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昶文、王月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2人自民國112年12月6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
,聲請人為民國00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
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
0萬元(計算式:10,000元×2人×12月×10年=2,400,000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