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09號聲 請 人 林建名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郭麗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390395)1紙之原本到 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