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代 理 人 陳聖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旺、周慶斌、周慶斌及莊飛雄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固為民法第873條所
明定,惟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
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該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
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有最高法院80年台抗
字第66號民事裁定意旨足參。本件聲請經查聲請人業已就系
爭抵押之不動產取得執行名義(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持上開執行
名義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庸重複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卷內資料,尚查無有何原民事裁定內容
不能實現而有更行裁定必要之情形,是請具狀敘明本件有再
行聲請之權利保護必要之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