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23號
PTDV,112,司拍,223,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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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方擴為
相 對 人 藍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藍薇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1年6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4,50 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1年7月2日起至131年7月2日止, 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又相對人另於105年9月29日與聲請人簽立增補約據,就償還 辦法改約定為「自105年10月2日至106年10月2日為寬限期按 月付息;106年10月2日寬限期滿後至131年7月2日到期日止 共分298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日平均 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2年9月2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3,191,8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 增補約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藍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 於113年1月23日具狀表示,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前聲請人並 未通知,其已於同日匯款繳清目前尚欠之房貸期款,並與總 行聯絡,要求撤銷本案之聲請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 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 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麟洛鄉 麟義 1571-8 0 0 101.18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03 中正路國小巷36號 麟義段157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8.76、二層57.19、三層44.86,總面積160.81 陽台24.09、屋頂突出物8.74、雨遮1.2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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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