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2年度,224號
PTDV,112,司家補,224,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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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補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煜富之繼承人熊惠明等人命提
出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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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