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811號
PTDV,112,司促,14811,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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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債 務 人 許登佳


張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20,000元,及自民國1
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3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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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