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786號
PTDV,112,司促,14786,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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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俊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光楠有限公司蔡政潔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
二、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
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
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經查,本件所請求票據號碼Q00000
00號之支票,聲請人未於上開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故請釋
明為何得對背書人即相對人蔡政潔行使追索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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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