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615號
PTDV,112,司促,14615,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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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李綺芳陳春霖之繼承人


陳韋綾陳春霖之繼承人


陳韋潔陳春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166,3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案外人陳春霖分別於1、民國92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最高以新臺幣7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
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及於2、民國94年1月6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
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按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
法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
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一一四七及第一一四八條明文。查案外人陳春霖於109年11
月25日死亡,依法相對人 李綺芳陳韋綾陳韋潔自該日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㈣查案外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6639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
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繼承人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46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450元 李綺芳陳春霖之繼承人、陳韋綾陳春霖之繼承人、陳韋潔陳春霖之繼承人 自民國98年3月2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02943元 李綺芳陳春霖之繼承人、陳韋綾陳春霖之繼承人、陳韋潔陳春霖之繼承人 自民國97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02943元 李綺芳陳春霖之繼承人、陳韋綾陳春霖之繼承人、陳韋潔陳春霖之繼承人 自民國97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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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