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509號
PTDV,112,司促,14509,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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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09號
債 權 人 陳品溱


債 務 人 陳富國

一、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813,417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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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