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永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
證明書記載:本金餘額為新台幣(下同)473,830元,未收回催
前利息為17,606元,起息日為民國94年7月25日。惟債權人
請求之本金為491,436元(473830+17606=491436),起息日為
94年3月12日,故請提出上開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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