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6097號
KSDM,94,簡,6097,200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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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6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41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明知王茂正(竊盜部分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所交付 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信用卡 等物品均來源不明,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民國94年3 月下旬某日,在高雄市○○區○○路第8 街超商前予以收受 ,嗣於94年3 月29日下午6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2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被告丙○○於警詢、偵訊中固均坦認有於前揭時、地收受證 人王茂正所交付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身分證、金融卡、 信用卡等物,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贓物犯意,辯稱:王茂正 將上開物品交予伊時,並未交代來源,係委託伊代為徵信, 以辦理個人信用貸款,伊不知前開物品為贓物云云。惟查: 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物品確係盜贓乙節,業據被害人戊 ○○、乙○○、丁○○、己○○、甲○○、庚○○於警訊時 指訴綦詳,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5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6 紙 及查獲贓物照片2 幀附卷可稽。證人王茂正復於偵訊中證稱 :前開證件及金融卡等物均係伊交予丙○○,伊告訴丙○○ 係撿來的,至丙○○收受前開物品之用途伊並不了解等語, 足見被告辯稱王茂正委託伊代為徵信云云,顯係捏造之詞, 尚難採信。參以社會一般交易習慣,信用貸款之徵信,僅須 提出工作證明、存摺影本等財力證明及身分證件之影本即為 已足,豈有交付身分證件正本之理?更無繳交金融卡、信用 卡正本憑供徵信之交易習慣,況證人王茂正既非金融機構員 工或受金融機構委託代辦個人信用貸款之人員,竟一次交予 被告數量龐大、來路不明之身分證件、金融卡等物,依社會 一般通常觀念,必認係以不法方式取得,被告係智識、精神 狀況正常之成年人,自難諉為不知,益徵被告係明知該等物 品為來路不明之物,而予收受甚明。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係 狡飾圖卸之詞,委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 。爰審酌被告收受他人竊取得來之贓物,增加被害人追回失



竊財物之困難,且所收受者係與個人身分、財產至關之身分 證件、金融卡等物,影響個人資料保管之安全性甚鉅,惟念 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 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之物,除編號13所示之身分證影本1 張 ,業據所有人傅心怡於警詢中陳明係自行交付予被告外,其 餘證件因無人出面認領,尚難遽認亦屬被告所收受之贓物, 聲請意旨對此復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由聲請人續為依法 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 2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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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件 │ 被害人 │ 失竊時、地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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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身分證影本1張 │楊玉對 │94年1月中旬某日 │由員工許照│
│ │ │ │停放高雄市苓雅區│宇領回 │
│ │ │ │桂林四巷車號4651│ │
│ │ │ │-G號R自小貨車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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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健保卡影本2張 │戊○○ │同上 │自行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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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健保卡1張 │乙○○ │94年3月13日上午 │自行領回 │
│ │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 │ │7時30分許 │ │
│ │ │ │停放高雄縣大寮鄉│ │
│ │ │ │鳳林一路128巷81 │ │
│ │ │ │之8號前車號C5- │ │




│ │ │ │9493號自小客車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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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郵政儲金金融卡1張 │林曼蓉 │同上 │由其母林秋│
│ │ │ │ │香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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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聯邦銀行信用卡1張 │林金鳳 │同上 │由其姊林秋│
│ │玉山銀行信用卡1張 │ │ │香領回 │
│ │泛亞銀行現金卡1張 │ │ │ │
│ │富邦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華僑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中華商銀信用卡(東森│ │ │ │
│ │得易卡)1張 │ │ │ │
│ │臺新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 │ │ │ │
│ │張 │ │ │ │
│ │華僑銀行信用卡1張 │ │ │ │
│ │誠泰銀行信用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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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健保卡1張 │侯政宏 │94年3月9日 │自行領回 │
│ │ │ │高雄市楠梓區德民│ │
│ │ │ │路356巷50弄10號3│ │
│ │ │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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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健保卡1張 │丁○○ │同上 │由其父侯政│
│ │ │ │ │宏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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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健保卡1張 │侯佳欣 │同上 │同上 │
│ │華僑銀行金融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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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身分證影本1張 │己○○ │94年2月初某日 │自行領回 │
│ │健保卡影本1張 │ │高雄市前鎮區某小│ │
│ │ │ │吃店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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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身分證1張 │甲○○ │94年2月3日晚間10│自行領回 │
│ │ │ │時許 │ │
│ │ │ │停放高雄縣鳳山市│ │
│ │ │ │文化路45號之1前 │ │
│ │ │ │車號不詳之自小客│ │
│ │ │ │車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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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身分證1張 │方璟男 │同上 │由其妻李佳│
│ │玉山銀行信用卡1張 │ │ │玲領回 │
│ │高雄三信信用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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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汽車駕駛執照影本1張 │庚○○ │94年1月11日上午 │自行領回 │
│ │健保卡影本1張 │ │11時許 │ │
│ │彰化銀行提款卡影本1 │ │停放高雄縣仁武鄉│ │
│ │張 │ │永宏巷口車號B9-│ │
│ │ │ │7892號自小客車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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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身分證影本1張 │傅心怡 │自行交付予丙○○│自行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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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身分證影本1張 │邱男俊 │來源不明 │無人認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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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身分證影本1張 │張志國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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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身分證影本1張 │林益元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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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身分證影本1張 │張宇良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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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復華銀行信用卡1張 │王智勇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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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萬泰銀行信用卡1張 │簡文貴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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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萬泰銀行現金卡1張 │不詳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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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