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5號
PTDV,111,訴,75,2024011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芊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清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
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次查上訴人於113年1月2日提出上訴狀,上訴聲明僅記載「
原判決廢棄」,尚未盡完足,請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