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號
PTDM,113,聲保,5,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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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啓能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俊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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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