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
41號、112年度偵字第10978、11307、11578號)及移送併辦(11
2年度偵字第14254、14485、14819、14256、16999、17182、176
09、17783、1778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2年度原金訴第81號),爰不
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聖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聖傑已預見將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等資料交予他人,該金融帳戶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用以收受及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或轉匯後 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9日前之某日, 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萬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一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均含密碼 )等物(下合稱一銀帳戶資料),提供予遊少官(所涉犯詐 欺等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簽分偵辦),再由遊少官交付詐 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達 3人以上)取得一銀帳戶資料後,其成員即共同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1「詐騙時間、方 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分別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21之人 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1「匯 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一銀 帳戶(附表一編號21「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因銀行察 覺有異而退回,並未匯入一銀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至20 「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即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轉匯一
空,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而隱匿 該等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1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 理而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康益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吳梓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林香君、 詹東松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洪榮裕、陳慧珊、 柯杏枝、張育寧、陸文宗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洪妙惠訴由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崔秀英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太平分局、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 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及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聖傑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證人即告訴人康益誠、吳梓齊、林香君、詹東松、洪榮裕、 洪妙惠、崔秀英、陳慧珊、柯杏枝、張育寧、陸文宗,以及 證人黃麗潔、陳春錦、林憬、林珍慧、盧屏佐、吳玲漢、李 正行、張家維、林金葉、蔡嘉仁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第一銀行萬巒分行112年3月10日一萬巒字第00018號函暨所附 之帳戶基本資料與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被告與游 少官message聊天紀錄及游少官FB資料。 ㈣如附表二所示書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至如附表一編號21部 分,被害人吳玲漢112年1月12日匯入一銀帳戶之50萬元,因 銀行發現異常而主動退回,有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 條、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可佐(偵一卷第46 、63頁),被告此部分之幫助行為,因被害人吳玲漢之受騙 款項尚未匯入一銀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尚未建立對該款 項之持有、支配關係,亦尚未著手進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之來源、去向之洗錢行為,應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如附表一編 號21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論以刑法第30條第 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 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 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
。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 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院毋庸變更起訴法 條,附此敘明。
㈡被告提供一銀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用 以詐取被害人黃麗潔等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1個幫助行為 ,幫助他人侵害21名不同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屬1 行為觸犯20個幫助詐欺取財罪、1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之 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 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 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 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254、14485、14819、14256、1699 9、17182、17609、17783、17784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 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 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幫助犯減輕: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自白減輕:
查被告行為後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經總 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 行,於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內容, 修正後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適 用減輕其刑之要件顯較嚴苛,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 承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法 減輕其刑。
⒊綜上,被告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 刑。
㈤爰審酌被告行為時26歲,正值青年,自述學歷為國小畢業,1 6歲即進入職場,主要從事鋼筋相關工作(偵二卷第34頁) ,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 竟仍率爾提供一銀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向21名
被害人、告訴人詐欺取財,除被害人吳玲漢部分因銀行發現 異常而退回款項外,其餘20名被害人、告訴人均受有財產損 害,受害人數眾多,且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下同)780萬餘 元之多,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 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犯後亦未與被害人、告訴 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未受高等教育,僅具國 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從事綁鋼筋之工作,每月收入3 萬至4萬元、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36頁) 、除本案外別無其他前案紀錄之素行(本院卷第27至30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法定刑 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是不併為 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 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四、沒收:至被害人、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 案位居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 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爰不予宣 告沒收;又被告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獲有任何利益,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35頁),依卷存事證亦無從證 明被告因此獲有報酬,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 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書、余彬誠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民國)、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黃麗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黃麗潔謊稱:可下載成穩股票下單系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麗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0日 9時59分許 28萬元 112年1月16日 10時15分許 31萬元 2 陳春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陳春錦謊稱:可下載成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春錦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9日 10時1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9時24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3 林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林憬謊稱:可使用成穩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3日 12時27分許 5萬元 4 康益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康益誠謊稱:可使用成穩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康益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1日 9時5分許 3萬8千元 5 吳梓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6日前之某日起,陸續透過LINE向吳梓齊謊稱:可依網站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梓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6日 15時30分許 10萬元 112年1月16日 15時31分許 10萬元 112年1月16日 16時32分許 5萬元 6 林香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林香君謊稱:可使用成穩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香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2日 8時53分許 7萬2千元 7 林珍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林珍慧謊稱:可使用成穩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珍慧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9日 10時3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9日 10時5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9日 11時39分許 20萬元 112年1月11日 10時3分許 10萬元 112年1月16日 9時17分許 10萬元 112年1月16日 9時21分許 10萬元 8 詹東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詹東松謊稱:可使用成穩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詹東松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7日 12時51分許 40萬元 9 盧屏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盧屏佐謊稱:可使用成穩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盧屏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1日 9時6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11日 9時10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12日 9時21分許 60萬元 10 李正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李正行謊稱:可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正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1日 14時5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5時57分許,應予更正) 34萬3千元 112年1月13日 14時5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5時3分許,應予更正) 28萬3千元 112年1月16日 9時52分許 35萬6千元 11 洪榮裕(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起,陸續透過LINE向洪榮裕謊稱:可使用成穩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洪榮裕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2日 8時43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12日 8時42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13日 8時41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13日 8時40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16日 8時5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時8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12 張家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4日起,透過LINE投資群組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佯稱:你進入投資網站「宏橘股票網」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 112年1月18日 14時13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45分許,應予更正) 18萬286元 13 洪妙惠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投資群組結識被害人後,以暱稱「郭政辰」、「賴憲政」、「王姿慧」陸續向被害人佯稱:我告訴你一些投資方法,提供你投資資訊,你加入「成穩」APP,匯款後進行投資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 112年1月11日 10時9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49分許,應予更正) 60萬元 14 崔秀英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8日起,透過臉書廣告結識被害人後,以暱稱「謝中玲」向被害人佯稱:你下載「成穩投資公司」APP,匯款後進行投資虛擬股票交易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 112年1月17日 9時42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33分許,應予更正) 30萬元 15 林金葉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YouTube廣告結識被害人後,向被害人佯稱:我帶你買賣股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 112年1月13日 9時37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時50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16 陳慧珊 (提告) 自111年11月22日起,自稱「陳美琳」,以通訊軟體LINE慫恿陳慧珊下載「成穩」APP註冊會員並儲值投資 112年1月12日 9時32分許 60萬元 17 柯杏枝 (提告) 自111年11月間起,自稱「陳靜怡」,以LINE慫恿柯杏枝下載「CW-PRO」APP入金操作股票投資 112年1月9日 10時42分許 40萬元 112年1月11日 9時34分許 20萬元 112年1月13日 9時31分許 30萬元 18 張育寧 (提告) 自111年11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慫恿張育寧下載「成穩」APP註冊會員並匯款投資。 112年1月11日 11時5分許 50萬元 112年1月12日10時50分許 5萬元 19 蔡嘉仁 自111年11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慫恿蔡嘉仁下載「成穩」APP註冊會員並匯款投資。 112年1月16日 9時32分許 2萬元 20 陸文宗 (提告) 自111年12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慫恿陸文宗下載「成穩」APP註冊會員並匯款投資。 112年1月12日 9時49分許 34萬元 21 吳玲漢 詐欺集團成員陸續透過LINE向吳玲漢謊稱:可使用成穩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玲漢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2日 9時15分許 50萬元(嗣遭銀行發現異常而退回款項)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或告訴人 證據名稱 1 黃麗潔 存摺影本、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2 陳春錦 存摺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投資平台擷取畫面、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 林憬 存摺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4 康益誠 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 吳梓齊 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成功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6 林香君 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7 林珍慧 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成功截圖、投資交易平臺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8 詹東松 活期存款存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9 盧屏佐 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0 李正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 洪榮裕 轉帳結果交易成功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2 張家維 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13 洪妙惠 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擷圖。 14 崔秀英 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擷圖。 15 林金葉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6 陳慧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7 柯杏枝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8 張育寧 遭騙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9 陸文宗 遭騙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0 蔡嘉仁 遭騙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1 吳玲漢 活期儲蓄存款摺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偵一卷 112年度偵字第10978號卷 2 偵二卷 112年度偵緝字第104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