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91號
PTDM,112,附民,691,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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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原 告 魏志勳
被 告 王婉柔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指定送 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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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