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61號
PTDM,112,單禁沒,26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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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10
號、101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
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鄭文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2號、第323號)執行觀 察、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10、101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聲請書誤載附表編號2毒品之 驗後淨重1.8256公克,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經送鑑定結 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 醫院110年12月30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1月10 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均核屬違禁物無訛,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 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 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0.3761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0.023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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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