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號
ILDV,113,司聲,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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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美雲(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林聖傑

林聖豪

聲 請 人 林黃阿美(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正富(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正朝(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牡丹(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正圳(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黃正義(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鄭雪鳳(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瑞明(即黃崇發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被繼承人黃崇發之假扣 押裁定後(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503號),迄今仍未就本件欲 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 稽,緣被繼承人黃崇發死亡,由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向本院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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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