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384號
ILDV,113,司執,2384,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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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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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王淑娟
債 務 人 黃偉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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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街00號4樓,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 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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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