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1號
ILDV,113,司促,61,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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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政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70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2月18日、110年8月18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2
7日止,帳款尚餘48,703元,及其中本金47,066元未按期繳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0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651元 賴政揚 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17415元 賴政揚 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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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