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4號
ILDV,113,司促,44,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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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欣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1,662元,及自民
國(以下同)112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按年息14
.8%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08月15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3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4.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
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
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
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
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
,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
,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
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
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債權人於112
年06月15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
(84期),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月調)加13.22%計算之利息【現為14.8%】(證四、五)。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
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
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
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
六條)(證三)。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
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
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
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
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
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
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0月15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
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91,662
元利息、遲延利息。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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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