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債 務 人 廖泰康
張景近
一、債務人廖泰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06,083元
,自民國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廖泰康、張景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434,000元,
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