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8號
ILDV,113,司促,18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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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馮憶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441元,及自民國
99年4月7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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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