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2號
ILDV,113,司促,172,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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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金龍
代 理 人 朱家慧
債 務 人 蘇美蘭


王耀燦



一、債務人蘇美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53,506元
,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3
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蘇美
蘭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王耀燦給付之。
二、債務人蘇美蘭應向債權人給付1,256,099元,及自民國112年
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3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蘇美蘭執行無效時,
由債務人王耀燦給付之。
三、債務人蘇美蘭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蘇美蘭執行
無效時,由債務人王耀燦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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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