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13號
ILDV,112,司拍,113,2024012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宋慧明


王琦



王琳



關 係 人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宋慧明王琦、王琳於民國112 年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 幣(下同)2,376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關係人幼 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等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 並登記在案。今聲請人執有關係人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等簽發之本票,詎經屆期提示,僅獲支付部分價款, 尚欠本金25,069,000元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2年1 1月14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而其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1/1頁


參考資料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