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62號
ILDM,113,簡,62,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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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10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城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龍眼果實壹斤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彭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503號
  被   告 吳明城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居宜蘭縣○○市○○路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明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8月14日13時50分許,趁吳淳辰疏於看管財物之際,徒手竊 取吳淳辰種植於住家前之龍眼果實1斤(價值約新臺幣【下 同】100元)得逞後離去。嗣經吳淳辰調閱住家前監視器畫面 ,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明城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吳淳辰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監視錄影畫面暨畫面擷圖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上開龍眼1斤,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戎 婕
彭鈺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 乃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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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