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錫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2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驗餘毛重貳拾參點壹壹柒壹公克)併同與之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拾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錫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2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14.8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0.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含袋毛重共計7. 78公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 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1、122號、112年度 毒偵字第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1包、10包,分別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 結果,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4.8 705公克、取樣0.0057公克;毛重0.4817公克、取樣0.0063 公克;總毛重7.7828公克、取樣0.0059公克),有該檢驗中 心鑑定書3份在卷足佐(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9號卷第41、65 頁、112年度毒偵字第746號卷),另裝有第二級毒品之包裝 袋共12只均含第二級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 處理,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因
鑑驗耗用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 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於法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