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47號
ILDM,112,訴,447,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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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根旺


扶助律師 林國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柳至鵬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214號、第8653號、第9016號、第943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 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 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 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法院組織法 第1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根旺、柳至鵬等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 準備程序,然因被告李根旺前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 本院李宛玲法官訊問後准予羈押,依前開規定,李宛玲法官 不得辦理本案之審判業務,故李宛玲法官參與本院之前開裁 定於法有違,爰將原裁定撤銷,以茲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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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