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47號
ILDM,112,訴,447,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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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根旺


扶助律師 林國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柳至鵬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214號、第8653號、第9016號、第9433號),前經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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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