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蔡景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9月21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景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景麟不服本院112年度 交簡上字第2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2 年12月14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所提刑事再審聲請狀未檢附原 確定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該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 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 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 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