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11號
ILDM,112,易,51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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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漢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0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漢忠與告訴人蕭秋雁為鄰居關係,雙 方因細故糾紛而心生嫌隙怨懟,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接續於民國112年8月24日15時28分許、16時9分許、19 時24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門外之「優勝美地」 大樓社區中庭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台語對告訴 人出言大聲辱罵稱:「幹妳娘雞掰」、「臭雞巴」、「臭雞 巴黑嘛嘛」、「幹妳娘雞掰」、「妳家老雞掰」、「你家死 人啦」、「你家死人」、「幹妳娘臭俗辣」等語。因認被告 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第303條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而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 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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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