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鄭武賓
代 理 人 鄭如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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