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2號
SLDV,113,訴,7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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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張胤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欣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本件訴 訟之裁判費,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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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