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陳智馨
李宜靜
王文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拿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
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請求確認拿雲公寓大廈
民國112年10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甲證10」之第1至5號
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確認拿雲公寓大廈民國112年10月11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甲證10」之第1至5號決議應予撤銷。本件
先、備位聲明皆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
財產權涉訟,且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無從計算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10,又原告數個訴訟標的但應為選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
的價額較高者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