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信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筱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
0年度重訴字第30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同年六月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如主文所示期日之言詞辯論全部過程 ,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 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 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4項、法院組織法第9 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該事件尚未確定,是依 上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