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7號
SLDV,113,家親聲,7,202401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愉芯
相 對 人 張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則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之聲請,卻未預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7日以112 年度家補字第750 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千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5日寄存送達,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尚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證,堪為認定。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後段、第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