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廖世凱 住○○市○○區0段000巷0弄0號
廖信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清根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 死亡,聲請人廖世凱、廖信權為被繼承人廖清根之子,於11 2年10月15日知悉被繼承人廖清根死亡,並於113年1月18日 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廖清根已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 等情,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次查 被繼承人廖清根係於112年10月15日死亡,聲請人於112年10 月15日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權拋棄 繼承通知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卻遲至113年1月18日(見聲 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始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