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769號
SLDV,113,司執,9769,202401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丁鉦權  住同上
債 務 人 曾金秀  住花蓮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查該債務人設籍花蓮縣豐濱鄉,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