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46號
SLDV,113,司執,1446,202401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6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楊彥榕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存款、勞保資料後執行, 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係住於新北市蘆洲區 ,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非屬本院管轄,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