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4號
SLDV,113,司,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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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志堅


相 對 人 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龍
代 理 人 丘信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卓瑩鎗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酌定
檢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檢查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又法院 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斟酌事件之繁簡、檢查工作之年度、 項目等內容、檢查人之勤勉及處理事務所費時間、心力、成 本、同業標準等一切情形,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之負責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 、同年月18日協議有關檢查人之報酬金額及支付方式,為使 伊工作順利進行,爰聲請酌定檢查人之報酬等語。三、查本件檢查人之報酬金額應為若干,經本院徵詢相對人之董 事及監察人,其等迄未回復,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是聲請 人聲請本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尚非無據。本院審酌相對人 於111年後已實質停止營運,檢查事件並非繁雜,惟聲請人 仍積極處理本件事務(見本院111年度司字第8號卷三第24-2 6、30-32、40-44頁),及檢查人所處理前揭事務所須費之 時間、心力、成本(見同上卷第56、80頁),暨斟酌相對人 之意見(見同上卷第76頁),並參酌同業標準,認本件檢查 人之報酬應以新臺幣8萬5,000元為適當。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為之,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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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