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10號
SLDV,113,全,10,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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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沙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月、鄭建成間聲請假處分之保全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第4項第9款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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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