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10號聲 請 人 郭沙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月、鄭建成間聲請假處分之保全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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