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劉明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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