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647號
SLDV,112,除,64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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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邱歆凱劉秀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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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