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高竹嫺即高三餘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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